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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立法细化征用补偿制度保护公民权利
来源:中新网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作者:
陕西立法应对突发事件


 

细化征用补偿制度保护公民权利


  突发事件来临,行政机关应对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如何解决?《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9日提请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有望解决上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后,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同时,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但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介绍说: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规范、充分、有力;三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有些还没有全面落实到位,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

  为此,陕西省在认真总结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一部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赵建纲说,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从长远考虑,注重规划和制度建设。办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队伍体系、监测预警能力、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基层应急能力、应急平台体系、科普宣教体系、恢复与重建能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等内容。

  ——突出重在预防,防患于未然。突发事件的演变一般都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本质上看是可控的,只要措施得力、应对有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办法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实施办法共7章59条,涉及这方面内容有2章27条。

  ——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政府固然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同时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需要其履行特定义务。因此,办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作出了规定。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根据国家法律具体细化了征用补偿等制度,规定了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

  ——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应急平台系统。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效率的根本举措。陕西省人民政府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整合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建立以省级应急指挥平台为中心,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指挥平台与专业应急指挥平台为支撑,移动应急指挥平台为辅助的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应急平台系统实现对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